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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禁烟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2-24      发布:管理员      阅读:

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
禁烟管理规定
各科室:
       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《创建全面无烟医院指南》要求,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特此规定。
一、全院员工要充分认识在医院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,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,以实际行动自觉禁烟。
二、本院职工、患者以及家属一律不得在以下场所吸烟:
1、各种公共场所
候诊大厅、手术室等候厅、电梯等候厅、电梯(包括电梯内外)、洗手间、和楼道、楼梯、走廊等区域。
2、室内场所
传达室、诊室、检查室、医办室、护士站、病房、值班室、接待室、会议室等。
三、全院工作人员都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,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禁烟场所吸烟。
四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、敬烟、劝烟。纪检监察室要严格监督管理,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。
五、宣传科负责在公共办公场所传达室、会议室、楼道、食堂、洗手间等场所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。
六、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,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员,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,发现违规吸烟者,每次扣发本人当月奖金100元;在相应卫生责任区禁烟场所内,发现1个烟头扣发责任科室当月资金100元。
七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 
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
2015年7月15日